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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杨某某污染环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里**号**。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19年10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0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19年9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及影响环境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便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工业区内开办一不锈钢表带电解加工场,并先后雇佣韦某甲、韦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杨某某三人直接参与表带电解加工,并对电解后的表带进行清洗,清洗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排向场外的地面及围墙边的明渠里。2019年9月26日18时,该工场被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榕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韦某甲、韦某乙、杨某某。经揭阳市环境监测站对陈某甲电解加工场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分析,监测结论为:根据《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o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珠三角排放限值,样品编号为rc2019092601的水样达标情况为:pH值超标,总铜超12倍、总锌超1.2倍、总镍超62.2倍、总铬超103倍。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于2019年10月1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0月4日9时许,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环境保护案件调查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及同案人韦某甲、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仪

(院印)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块。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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