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王某喜,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街道**坝。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陈某伦、陈某浩、张某亮(后三人另案,已起诉)等人先后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和赵某婵、张某琼、黄某荣、张某三(后四人另案,已起诉)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凑集资金作为赌博股金,在贵州省普定县坪上镇陇菁村岩上村坡上、杜仲林、石旧河、堰塘组废弃房屋门口等地开设赌场,利用“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同时以支付工钱为条件,安排张某凯、陈某刚(二人另案,已起诉)负责放哨,每天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2019年6月4日10时许,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岩上村赌博现场当场抓获陈某伦、陈某刚、黄某荣、张某琼及参赌人员石某、赵某凯、张某祝、陈某海、陈某卫、王某富等人,并缴获赌资1600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伦、黄某荣、赵某婵、张某凯、陈某刚、赵某凯、石某磊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陈某甲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 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其家中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5757****;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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