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道**村**巷**号。2011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村**巷**号**。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河南省驻马店时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或找熟****,以每套人民币4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大量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且在明知电信诈骗被告人(另案处理)索取自己收购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是为了进行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得非法利益,仍将上述作案工具以每套人民币1400元至1500元的价格转售、提供至中缅边境、福建龙岩等电信诈骗全国重点整治地区的电信诈骗被告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每张人民币4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陈某甲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其中包括陈某甲卡号623668332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将银行卡转售、提供至中缅边境、福建龙岩等电信诈骗全国重点整治地区的电信诈骗被告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2019年5月19日至20日,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路5组6-1-5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添加了自称“瑞丰贷”的一男子(另案处理)为微信****,该男子以帮助张某某获得贷款为由,骗取张某某信任,以缴纳手续费、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贷款保险费、充值流水账等种种借口,让张某某扫码汇款、转账,向被告人陈某甲银行卡62366833200******、覃超银行卡62220340000******、钱兴银行卡62122636021******、焦凤忠银行卡62148345******汇款共计人民币22788.98元,****断绝与张某某联系。其中赃款人民币2980元流入被告人陈某甲62366833200******账户中。
2019年5月8日,在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东路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李某乙在网上购买榴莲未收到货物。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网上以赔偿李某乙货款为由,骗取李某乙人币12880元,其中人民币5380元汇入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的建设银行卡(62366833200******)中。
2019年5月15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害人苏某某家中,被害人苏某某在网上看见有人推荐刷单客服,苏某某通过易信添在加该客服为****。2019年5月19日,苏某某通过帮助客服刷单被对方骗取人民币人民币4298元,汇进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的建设银行卡(62366833200******)中。
2019年5月19日16时许,在天津市河东区福东北里被害人王某某家,王某某接到自称圆通快递的售****保险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电话,称王某某快递订单在运送途中丢失,要给王某某办理双倍赔偿。****王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对方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9462元,汇进被告人陈某甲建设银行卡(账号为62366833200******)内。
2019年5月19日16时52分,在淮阳县白楼乡五谷台村被害人宋某某家,宋某某接到自称京东理赔客服的电话称因衣服质量问题,退还宋某某购衣款,让宋某某添加微信****。对方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4400元,汇进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的建设银行卡(62366833200******)中。
2019年5月19日14时许,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害人某某乙家中,被害人某某乙接到自称韵达快递客服电话称给某某乙理赔快递款项。某某乙添加对方微信****,对方骗取某某乙人民币117500元,其中人民币8500元汇进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的建设银行卡(62366833200******)中。
2019年5月19日14时49分,在河北省内黄县豆公镇被害人尤某某家中,被害人尤某某接到电话称快递客服,因快递丢失要赔偿尤某某在网上购物双倍钱。尤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后关注对方提供****,对方骗取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2999元,汇进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的建设银行卡(62366833200******)中。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共参与实施诈骗七起,数额人民币68019元。
案****,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返还部分赃款,现已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银行卡五张、U盾三个、手机卡二个、不干胶标签一叠、透明密封袋一叠。
2.书证:案件情况、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
3.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等;
4.证人陈某乙证言;
5.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苏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某某乙、尤某某陈述;
6.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电子数据: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玉清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手机五部、银行卡五张、U盾三个、手机卡二个、不干胶标签一叠、透明密封袋一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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