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古田县**镇**村**路**号,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路**号,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路**号,户籍在古田县**乡**村**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6日、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8月18日间,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成为“大赢家”、“Q7”、“850”等游戏平台的下级银商代理,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厝内通过网络在淘宝店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间的兑换服务,吸引游戏玩家参与赌博,在买卖游戏币过程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返点,从中获利33448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受雇为李某甲、陈某甲操作买卖游戏币三个月,共领取工资15000元。
2.同年9月3日至11月4日间,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花费180000元购买“850”游戏平台“V号”,自筹640000元人民币存放于“850”游戏平台上作为保证金,获得“850”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权限,在上述厝内通过微信朋友圈、“850”游戏平台排行榜发布广告,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间的兑换服务,吸引游戏玩家参与赌博,在买卖游戏币过程中利用购买、销售、回收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从中获利186563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受雇为李某甲、陈某甲操作买卖游戏币二个月,共领取工资10000元。
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黄某某均在厝内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案发后,均已退出全部赃款,李某甲在公安民警指令下从“850”游戏平台上退出保证金639000元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交易记录统计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指认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乙、袁某某、陈某丙、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U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络游戏平台为媒介,为赚取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差价而聚众赌博,并以此为业,从中抽头渔利220011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检察官助理 魏 华
2020年6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15933****;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25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八张和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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