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5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何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逊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伙同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鹤山市**街道**村**超市后面出租屋、**村村尾一废弃猪场、**农业园附近一废弃鸡场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下同)约20000元。赌场由李某甲、黎某某负责发牌、抽水,陈某甲负责保管水钱以及拉拢赌客到赌场参赌,被告人何某甲负责看风以及兑换现金给赌客参赌,陈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兑换现金给赌客参赌以及联系出千人员到赌场出千,伍某某(另案处理)负责驾车接送赌客到赌场。同月20日,公安机关在**农业园附近一废弃鸡场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陈某乙和参赌人员7名,缴获赌具及赌资一批。
2020年5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在鹤山市**村民委员会**村**号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合计12500元。赌场由李某甲负责发牌、抽水,陈某甲负责兑换现金给赌客参赌并与何某甲拉拢赌客到赌场参赌,李某乙负责看风,李某丙负责提供场所。同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和参赌人员13名,缴获赌具一批。次日,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冼某某、李某丁、石某某、汪某某、刘某某、闭某某、何某乙、钟某某、易某甲、黄某甲、麦某某、黎某某、黄某乙、谭某某、冯某某、覃某某、易某乙、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何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
5.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何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何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梅
检察官助理:方良星
2020年10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何某甲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李某乙、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十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四份,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的苹果手机一台,李某乙的苹果手机一台,何某甲的VIVO手机一台,李某甲的人民币1000元,李某甲、李某丙的扑克牌一盒、桌子一张、台板一块、胶凳九张,均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扣押李某甲的苹果手机一台和人民币2590元,李某丙的OPPO手机一台,李某甲、李某丙的铁箱子一个、A4纸借据二十二份、对讲机六台、照明灯一个,均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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