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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至8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驾驶鄂K****9号二轮摩托车到湖北省荆门市、当阳市 等地地,佯装低价售铜,交易过程中趁被害人不备用石头调包,诈骗作案7次,骗取现金共计64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行至荆门市掇刀区五一路北段路口处,以低价出售铜为由与被害人张某某(65岁)佯装交易,趁其不备用石头将铜掉包,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行至荆门市掇刀区五一路北段锦绣荆城小区后门处,以低价出售铜为由与被害人丁某某(62岁)佯装交易,趁其不备用石头将铜掉包,骗取丁某某人民币800元。

3.2020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行至荆门市掇刀区迎春转盘处,以低价出售铜为由与被害人王某某(72岁)佯装交易,趁其不备用石头将铜掉包,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90元。

4.2020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行至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1号“小壁虎建材”市场处,以低价出售铜为由与被害人陈某乙(73岁)佯装交易,趁其不备用石头将铜掉包,骗取陈某乙人民币1150元。

5.2020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行至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上尚城附近,以低价出售铜为由与被害人艾官望(80岁)佯装交易,趁其不备用石头将铜掉包,骗取艾官望人民币910元。

6.2020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行至当阳市大地陶瓷厂附近,以低价出售铜为由与被害人葛某某(66岁)佯装交易,趁其不备用石头将铜掉包,骗取葛某某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夫妇行至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临沮公园处,以低价出售铜为由与被害人詹某某(67岁)佯装交易,趁其不备用石头将铜掉包,骗取詹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11日,民警在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15号友谊宾馆将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抓获到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詹某某共计25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铜、摩托车、编织袋等物证;2.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李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文瀚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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