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眼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眼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乡**行政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檀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荒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光头”),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公寓**-**幢**层**室,现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团**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杰和,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刘某甲、檀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崔某某(已判决)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龙湾区瑶溪街道等地的山上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多次组织、吸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李某某、檀某某、任某某、王某某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徐某某等人为赌场望风,各从赌场获得好处。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抽取头薪累计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檀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劝说下自动投案,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内容说明及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陶某某、杨某某、聂某某、曾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任某某、高某某、刘某甲、陈某甲、王某某、徐某某及同案犯崔某某、刘某乙、熊某某、楚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饶某某、罗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刘某甲、檀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刘某甲、檀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刘某甲、檀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刘某甲、檀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任某某、刘某甲、檀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标标
检察官助理:李林凡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刘某甲、檀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在温,联系电话分别为:1309191****、1836778****、1875580****、1386657****、1367675****、1525808****、1309191****、1580587****。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曹杰和律师联系电话:1373225****、0571-8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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