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朱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6********,在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镇**管理区****猪场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捕前住阳江市**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朱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8年开始通过微信、电话与吸毒人员约定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地点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丙、易某某、王某某、朱某甲等人。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其粤WGD****小汽车上有毒品仍驾驶其小汽车从广州出发把毒品运输至新兴县城。当晚23时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甲的出租屋处将其抓获,并在其车上及其出租屋搜查出毒品疑似物9小包、电子秤、手机等物。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9种毒品疑似物(编号1-9号)中编号1号红色粉末(净重0.06克)、2号褐色条状物(净重0.66克)、3号红色药丸(净重0.64克)和7号白色晶体(24.6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
被告人朱某甲和王某某(另案处理)自2018年向陈某甲等人购买毒品后进行重新拆分包装,并通过微信、电话与冯某某、谭某某、梁某某等吸毒人员进行交易毒品与交收毒资,从中赚取差价。新兴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5月14日11时许在新兴县**镇与阳春市**镇交界处路段处将朱某甲抓获,并在朱某甲驾驶的车辆和其出租屋扣押到毒品疑似物3小包、白色透明密封袋、电子秤、手机等物。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种毒品疑似物中送检的编号D201905019002号白色晶体(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D201903019003号白色粉末(净重0.11克)检出海洛因(Herion)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物证:毒品疑似物、电子秤、手机等;4.书证:线索转递审批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记录、照片等;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手机分析报告。
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6.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麦晓丹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