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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朱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4月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2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08年6月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1年9月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曾因赌博于1985年12月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传播淫秽物品于1987年9月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28日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99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本市吴某某**镇**路**号的租房楼下,将0.5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后二人共同吸食。

2.2019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吴某某**镇**小区附近,将1.5克冰毒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乙。

3.2019年2月3日22时许,蒋某某委托陈某乙从被告人陈某甲处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克。

4、2019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吴某某**镇**宾馆附近,将0.9克冰毒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5、2019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吴某某**镇**宾馆附近,将0.3克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6、2019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吴某某**镇**宾馆附近,将0.15克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7、2019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本市吴某某**镇**路**号的租房内,将0.5克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8、2019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本市吴某某**镇**路**号的租房内,将0.3克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谌某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甲贩卖冰毒8次,共计5.15克。

 二、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吴某某**镇**路**宾馆附近,将0.3克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陆某某。

2.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吴某某**宾馆内,将0.6克冰毒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乙。

3.2019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南太湖新区**小区**幢**室朱某乙家中,将0.6克冰毒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乙。

4.2019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吴某某**KTV**包厢内,将0.6克冰毒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蒋某某。

5.2019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从中介绍,由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小区附近,将0.9克冰毒贩卖给朱某乙。

6.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吴某某**镇**路**号内,将0.6克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乙。

综上所述,被告人陆某某贩卖冰毒6次,共计3.6克。

三、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宾馆门口,将0.6克冰毒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2.2019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宾馆附近,将0.6克冰毒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3.2019年5月6日13时许,经被告人朱某甲介绍,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小区附近,将0.9克冰毒以2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乙。

4.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宾馆附近,将0.6克冰毒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5.2019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商城附近,将0.9克冰毒以2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乙。

6.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宾馆附近,将0.3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7.201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吴某某**镇**宾馆附近,将0.3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综上所述,被告人陆某某贩卖冰毒7次,共计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某乙、朱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勘查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陆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晓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陆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材料4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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