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8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0年12月1日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7********,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2012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340123199504****28,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在合肥市瑶海区**家园三期**栋**室、合肥市**路**路交口两处民房开设牌九赌场,聚众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家园**栋**室由被告人朱某某提供,被告人崔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水。至案发,该赌场共抽头渔利8000余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到公安机关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崔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牌九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365551****)现监视居住,被告人崔某某(联系方式1515658****)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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