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2014年2月17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绵阳市平武县**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绵阳市平武县**派出所执行。2007年3月27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绵阳市平武县**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曹某某、陈某乙、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由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被告人陈某乙帮忙,促成被害人颜某某在若尔盖做成37万余元的购羊生意。之后,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曹某某、陈某乙得知被害人颜某某在若尔盖县境内不经过他们自己购羊,心怀不满,想要教训一下他,让他懂点规矩。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四名被告人打探到被害人颜某某购羊返回若尔盖县城,便驾车尾随被害人至若尔盖县建设南街与国道213线交汇路口,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恐吓,索要钱财,被害人被迫答应给四名被告人5000元人民币。四人将所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用作他们共同支出的生活费、烟钱及之前欠付的两名装车工工资,剩余的钱四人予以平分,每人分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泽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4、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曹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曹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曹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曹某某、陈某乙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有悔罪表示,可酌情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颜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20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1月又实施新的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被告人胡某某2007年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具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咏梅
检察官助理:扎西卓玛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保候审于四川省平武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364****;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平武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4172****;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平武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换押证一套。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