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徐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家住修水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徐某乙等人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将所接码单报给上线邓某某(追逃中),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写单返点利润。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徐某乙、冷某某、程某某等人报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总计3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又将码单全部报给上线邓某某,从中获利5万余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徐某乙、郑某某等人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将所接码单报给上线邓某某(追逃中),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写单返点利润。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接受徐某乙、郑某某、黄某某等人报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总计15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又将码单全部报给上线邓某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其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的写单具体情况表、被告人陈某甲身体残疾证明、上线邓某某正在追逃中的办案说明及其拘留证、江西省非税收入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冷某某、郑某某、程某某、陈某乙、平某某、黄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4、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涉案光盘两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昊敏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含光盘二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