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彭某甲等六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1********,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铜仁市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5日刑事拘留,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6********,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铜仁市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6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7********,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曾用名彭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5********,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5日刑事拘留,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8********,瑶族,初中文化,系石阡县**服务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5日刑事拘留,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安顺市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田某某雷某某、肖某等六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1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彭某甲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安置房工地盗走该工地上的电缆线后卖给肖松,得款1678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彭某甲某乙(另案)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安置房工地盗走该工地上的电缆线后卖给肖某,得款177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彭某甲某乙(另案)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安置房工地盗走该工地上的电缆线后卖给肖某,得款12740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某乙(另案)、彭某甲彭某乙驾车窜至贵阳市开阳县金湖路1号24栋楼房内,将电缆线盗走后卖给肖某,得款15174元人民币。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9392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彭某甲彭某乙窜至贵阳市南明区碧龙花园C区3栋楼房,盗走工地上的电缆线后卖给肖某,得款12654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某乙(另案)、梅某(另案处理)、陈某丙(另案处理)驾车窜至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中国新兴公司大数据综合产业园内盗走园区的电缆线后卖给肖某,得款32300元人民币。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6905元人民币。

5、2019年11月14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田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雷某某窜至铜仁市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新法院工地,将该工地上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肖某,得款11130元人民币。

6、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驾车窜至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广东家具城工地上将放在该工地上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肖某,得款1164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3日晚,陈某甲彭某甲伙同被告人田某某雷某某彭某乙驾车窜至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广东家具城工地上,将上一次未盗走电缆线盗走后卖给肖某,得款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5224元人民币。

7、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彭某甲田某某陈某甲驾车窜至遵义市桐梓县铁西印象A区B栋将该楼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肖某,得款14328元人民币。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4284元人民币。

8、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彭某甲田某某某丙驾车窜至遵义市播州区西南钢材机电城工地内,盗走该工地上的电缆线后卖给肖某,得款18400元人民币。2020年12月28日晚,陈某甲伙同彭某甲田某某驾车窜至该工地后将工地上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肖某,得款33264元人民币。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4724元人民币。

综上,陈某甲盗窃金额总计451533元人民币,彭某甲盗窃金额总计364628元人民币,田某某盗窃金额总计200138元人民币,彭某乙盗窃金额总计83176元人民币,雷某某盗窃金额总计31130元人民币。肖某涉案金额451533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赃51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赃80000元;被告人彭某甲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赃150000元;肖某退赃200000元。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田某某彭某乙雷某某、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田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田某某彭某乙雷某某涉案金额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陈某甲彭某甲田某某彭某乙雷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彭某乙雷某某、肖某到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彭某甲田某某、肖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礼风

                                                                                            

2021年1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田某某彭某乙雷某某及肖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