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18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19年7月2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从网络上购买的虚拟手机号码注册了“**号(**_9a9k7loyxftu12)”、“**皆可盘(vx88**)”的微信账号并建立“**麻将”微信群,拉拢微信好友30余人,将群内被告人张某甲昵称为“**年华”微信账号设置为群管理员,利用“**麻将代开房”APP软件,供群成员以麻将等方式赌博,在赌博结束后利用自己“**宁(cja152**)”的微信账号收取赌博房间费用;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年华(**_Ocytpwnoklczll)”群管理员的身份设置赌博规则、发布群公告、对违反赌博规则的群成员剔除等方式对微信群实施管理,并用微信昵称为“**草心(**7003)”的账号收取部分赌博房间费用。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及张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512元,所得款项被二被告人全部挥霍。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牌及蓝紫色oppo牌手机各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获材料、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陈某乙、张某乙、陈某丙等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属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数罪并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旭彬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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