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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张某甲等3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张某甲,女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梅录街道岭头街*****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李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梅录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问李某乙有没有女子惹到她,叫出来打她,然后李某乙就叫李某丙发微信将谢某某骗到奥斯卡,谢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张某乙到奥斯卡门口时,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就将谢某某挟持到吴川市锦绣华某某小区一偏僻空地处殴打,在锦绣华某某小区殴打完之后,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李某甲等人又将谢某某挟持到振文镇湿地公园附近,在前往湿地公园途中,张某甲给李某甲打电话,然后李某甲就叫张某甲到湿地公园,李某甲等人在湿地公园与张某甲汇合后就开车到湿地公园附近偏僻的空地处,然后就将谢某某拉下地,接着被告人陈某甲就叫张某甲动手殴打谢某某,张某甲动手殴打谢某某之后其他女子也接着动手殴打谢某某。后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吴某某(司)鉴(法活)字[2020]233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是: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丙、黄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结伙随意殴打未成年人,任意损毁财物,致一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因怀孕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2********,住广东省湛江市**梅录街道****号,联系方式17612******)。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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