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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张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街**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伟某某、大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街**号**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甲,绰号江某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黄某丁,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黄某甲、江某甲、黄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丙接受卢某某、范某甲、梁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约20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上家微信号叫“幸福的女人”(真实身份未查明)、“666”(真实身份未查明),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00元。

2、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接受周某丙、范某乙、晏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约24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上家黄某庚(已判决)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0,000.00元。

3、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接受欧某某、肖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约33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上家官某某(已判决),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000.00元。

4、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甲接受何某某、赵某乙、牟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约15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上家黄某庚(已判决),非法获利人民币约8,000.00元。

5、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江某甲接受黄某戊、周某甲、唐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约252,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上家官某某(已判决),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1,600.00元。

6、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接受张某丙、周某乙、黄某己等人投注“六合彩”约115,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上家黄某庚、陈某乙夫妇(均已判刑),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000.0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张某甲、赵某甲、江某甲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丙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退缴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退缴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赵某甲退缴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江某甲退缴人民币21,600.00元,被告人黄某丙退缴人民币1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码报、记账本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退赃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肖某某、祖某某、范某乙、范某甲、张某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黄某甲、江某甲、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黄某甲、江某甲、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赵某甲、黄某甲、江某甲、黄某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林

检察官助理:牟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街**号**单元**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50852****;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577215****;被告人江某甲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89243****;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街**号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7652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807624****;被告人黄某丙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819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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