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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张某某等非法制造发票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016年7月28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2018年5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2018年5月7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2018年5月7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8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一家在贵阳市市西路瑞福商厦出租屋内伪造各类发票,并虚开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5月4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住处搜出三人非法印制的各类发票1877份、各类印章500余枚及打印机、刻章机、电脑等印制发票工具。经贵阳市国税稽查局核对,上述1877份发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无相关信息,无发售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抓获经过;3.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4.贵阳市国税稽查局《证明》;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发票1877份欲虚开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杭进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花溪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取保候审,张某某联系方式1771801****、陈某乙联系方式1771801****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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