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乡**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2月3日被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四百元,于2014年1月14日被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分别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分别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晋江市**镇**村**公寓**室等地,先后创建“大富豪”、“大富豪3分5倍”微信赌博群,并拉人进入上述赌博群通过“多米乐游游戏平台”进行牛牛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中,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3日间“大富豪3分5倍”微信赌博群的赌资累计人民币52710元。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在晋江市**镇**村**公寓**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1部苹果6Plus手机、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1部苹果8Plus手机、从被告人陈某乙处扣押一部“VIVO”牌X21iA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丙、赖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有赌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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