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夏某某、朱某乙、陈某丙、刘某某、顾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或与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9起,窃得栀子花4盆、月季花2盆、玫瑰花2盆、吊兰2盆、散尾葵1盆、苹果树1盆、绣球花1盆、仙人球3盆、云南白药草1盆、芦荟1盆,合计财物人民币83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4起,合计财物人民币155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西韩庄村,窃得朱某甲家栀子花1盆,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西韩庄村,窃得陈某乙家月季花1盆,价值人民币45元。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西韩庄村,窃得董某某家玫瑰花2盆。
4.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五村,窃得夏某某家吊兰2盆、朱某乙家散尾葵1盆,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吊兰1盆(价值人民币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5元。
5.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西韩庄村,窃得朱某甲家栀子花、苹果树各1盆、陈某丙家月季花1盆,合计价值人民币210元。
6.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五村,窃得刘某某家栀子花1盆,价值45元。
7.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二村,窃得顾某某家绣球花1盆、仙人球3盆、云南白药草1盆,合计价值人民币295元。
8.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二村,窃得王某某家栀子花1盆,价值人民币20元。
9.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五村,窃得梁某某家芦荟1盆,价值人民币40元。
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甲、陈某乙、董某某、夏某某、朱某乙、陈某丙、刘某某、顾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1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32718****、1511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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