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路**号**单元,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期**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街**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幢,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酒店财务,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区**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谭某甲、潘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唐某某、谭某丙、王某乙、易某某、何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起诉。十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一定要牛”(后更名为“欢乐牛牛”)APP软件创建赌博俱乐部,利用微信APP建立群聊,持续将微信好友加入群内,在群内发布已创建的赌博俱乐部号和已开设的房间号,组织他人以“斗牛牛”的方式在网上赌博并抽头渔利。具体规则为:输赢1积分对应人民币2元、每20把为一局、每局进行一次赌资结算并抽取前三名赢家数额不等的茶钱作为渔利金额、赌客拿到特定牌型可以获得红包福利等。期间,陈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王某甲、谭某丙、王某乙、廖某某、何某某、陈某乙、谭某甲及杨某某、程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以股东身份加入并参与分红,股东负责拉人进赌场参赌、为名下赌客授权欠单额度、在赌场值班打牌等工作;先后雇佣被告人袁某某、潘某某、唐某某、周某甲及李某甲、王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为赌场财务,负责记录参赌人员每场输赢得分、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将当日抽头渔利扣除成本、财务工资、赌场欠单后的盈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陈某甲,由陈某甲分配给其他股东及给其他人员发放工资;先后雇佣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及周某乙、李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为赌场值班“打手”,负责凑脚打牌,保障赌博活动持续进行。其中,刘某某在赌场值班打牌期间,还拉人进赌场参赌并参与分红。同时,陈某甲以每天200元或300元的工资雇佣罗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数座次,负责统计参赌人员参赌局数、制作统计报表,陈某甲依据该报表分配赌场盈利。经查,赌场开设期间,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陈某甲等人共同获利300余万元,陈某甲个人获利125万余元;王某甲参与时间为2018年2月至同年6月,其个人获利10万余元;谭某丙参与时间为2018年7月至同年8月,其个人获利4万余元;王某乙参与时间为2018年7月至同年8月,其个人获利4万余元;廖某某参与时间为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其个人获利65万余元;何某某参与时间为2018年9月至同年11月,其个人获利3万余元;陈某乙参与时间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其个人获利1.2万余元;谭某甲参与时间为2019年5月至同年10月,其个人获利37万余元;李某甲参与时间为2018年2月至同年3月,其个人获利0.8万余元;袁某某参与时间为2018年2月至同年6月、2018年8月至同年9月,其个人获利8万余元;潘某某参与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其个人获利15万余元;唐某某参与时间为2018年10月至同年11月、2019年5月至同年8月,其个人获利5.3万余元;王某丙参与时间为2018年12月,其个人获利1万余元;周某甲参与时间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其个人获利11万余元;易某某参与时间为2019年2月至同年6月,其个人获利4万余元;刘某某参与时间为2019年2月至同年7月,其个人获利15万余元;周某乙、李某乙参与时间为2019年7月至同年8月,其个人获利均为1万余元;罗某某参与时间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其个人获利6.4万余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唐某某、谭某丙、易某某、何某某、陈某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谭某甲、潘某某、王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十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从陈某甲处扣押笔记本1本、从袁某某处扣押笔记本5本、从唐某某处扣押笔记本1本、从罗某某处扣押笔记本1本。陈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何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陈某乙已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王某甲、谭某丙、王某乙、潘某某、唐某某均已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皮某某、李某丙、周某丙、胡某某、周某丁、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谭某甲、潘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唐某某、谭某丙、王某乙、易某某、何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甲、王某丙、周某乙、李某乙、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谭某甲、潘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唐某某、谭某丙、王某乙、易某某、何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谭某甲、潘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唐某某、谭某丙、王某乙、易某某、何某某、陈某乙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廖某某、谭某甲、潘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唐某某、谭某丙、王某乙、易某某、何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潘某某、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唐某某、谭某丙、易某某、何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王某甲、唐某某、谭某丙、王某乙、易某某、何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不同程度酌定从轻处罚;十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谭某丙、王某乙、易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娜
检察官助理 刘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十四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四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活页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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