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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应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非法拘禁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陈云恩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幢**室)。曾因犯贪污罪,于1996年11月27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1996年12月31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条宅**村张家滩4组3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上列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陈云恩陈某甲伙同被告人应某某、陈某乙先后到杭州市富阳区、湖州市与被害人卓某甲商量债务问题,均未果,期间在湖州一宾馆大厅陈云恩陈某甲用手打了卓某甲几巴掌;后陈云恩陈某甲逼迫卓某甲回奉化处理债务。当日16时许,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陈某乙开车从湖州出发,于当晚19时许将卓某甲带至奉化。到奉化后,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先回各自家中,陈某乙则根据陈云恩陈某甲的指使到爱伊美大酒店开房供卓某甲居住并对其进行看管。当晚20时许,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到达酒店房间后,陈某乙因有事要处理即离开酒店。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陈云恩陈某甲联系后,与“阿军”(身份不明)到达该酒店房间,王某某采用掌掴、脚踢等方式对卓某甲进行殴打,直到卓某甲联系好五万元借款后王某某才停止殴打。当晚22时30分许,陈某乙又回到酒店房间,后于23时许与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一起离开酒店;王某某则根据陈云恩陈某甲的指使,与“阿军”二人在房间内留宿并对卓某甲进行看管。次日9时许,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先后抵达酒店房间,王某某和“阿军”即离开酒店;9时30分许陈某乙到达酒店房间;后陈云恩陈某甲因债务问题,用水杯砸、鞋子抽等方式对卓某甲进行殴打,致卓某甲头部受伤。当日10时许,卓某甲到卫生间清洗伤口时趁机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将其解救,至此卓某甲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共计18余小时。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7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卓某甲左颧部可见一处长为1.5cm的条状损伤瘢痕,左耳后乳突处可见一处长为1.5cm的不规则损伤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卓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王某某、陈某乙为索取债务,合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一九年七月十五日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云恩陈某甲、应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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