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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左某某、邓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拖市**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拖市**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拖市**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邓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7月11日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邓某某受“熊正”(另案处理)安排,在武汉市洪山区瑞安街鑫瑞达商务酒店三楼长期开房,利用网络招嫖到酒店前台接待嫖客进酒店,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安排嫖客和卖淫女到房间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并收取嫖客嫖资。

2020年7月11日,民警将该卖淫场所查获,抓获上述三名被告人,并现场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1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邓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酒店开房记录、支付宝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方某某、郑某某、李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指认照片;6.视频资料、现场照片;7.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邓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红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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