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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屈某某、周某甲、黄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5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郭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国平,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庐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海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屈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屈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等人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位于柬埔寨的诈骗团伙内,使用多个包装过的微信身份建立“一路飘红”、“金潮基金”、“林粉之家”、“金戈基金”等微信群,将被害人引流至微信群,随后在微信群内冒充投资专家的身份并虚构根据专家指导投资能大量盈利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在“锦平国际”、“世维国际”等平台上开户入金投资,后通过控制走势、反向带单、阻止出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怀某某982000元,骗取被害人史某某264936元。

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冒充投资专家及专家助理,涉及诈骗金额1246936元;被告人周某甲负责冒充其他客户哄捧投资专家,涉及诈骗金额1246936元;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冒充助理与被害人怀某某语音聊天,涉及诈骗金额757000元;被告人屈某某负责冒充投资专家,涉及诈骗金额264936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退赔1.8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退赔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怀某某手机转账截图、怀某某与锦平国际、金戈铁马及在金戈基金VIP665群的相关聊天记录、怀某某的交易明细、平台截图、史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某丙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发还清单、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丁、查某某、陈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怀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屈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屈某某、周某甲、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向不特定人骗取钱财,涉及诈骗金额1246936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涉及诈骗金额757000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屈某某涉及诈骗金额264936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屈某某、周某甲现羁押在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6617。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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