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海口市龙华区**村一出租屋。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公司教练,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区**栋**房,住海口市龙华区**村一出租屋。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住海口市龙华区**村一出租屋。2019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阮某某、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乘坐阮某某驾驶的**公司的琼A****学轿车准备到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实施盗窃,当三人驾车到达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江东大道**工地时,由孙某某、阮某某在车上望风,陈某甲进入工地板房内盗窃二部手机,后到工地对面的小卖部内进行盗窃,盗窃被害人彭某某一部VIVO手机及槟榔、香烟等物品。陈某甲、孙某某将彭某某的手机锁屏解锁,并解锁微信支付密码,5时许,阮某某驾车送陈某甲、孙某某回到陈某甲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村的出租屋,后三人在附近的**商店套现505元(5元为手续费),阮某某分得200元后离开,另陈某甲分得200元、孙某某分得100元。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乙,叫陈某乙提供微信,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盗窃彭某某微信钱包余额,曾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甲等人一起操作,共盗刷1490元,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与曾某某瓜分该笔赃款,后陈某甲将该部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某(已丢失),另二部手机陈某甲、孙某某、阮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彭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88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乙被抓获归案,6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孙某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阮某某,四被告人被抓获时,分别从其身上扣押手机一部,另从阮某某处扣押琼A****学轿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微信支付账单、购买手机发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彭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阮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阮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阮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阮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陈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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