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新城**区**号楼**室。因吸毒,于2019年4月1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微信接受周某甲、许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马来西亚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46期,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69447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1171元;
2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微信及现金方式收取叶某某、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共计13期,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55000余元。 被告人周某甲将收取的上述他人赌博投注及本人参与“香港六合彩”的赌博投注人民币20000余元,共计赌资人民币80045元通过微信交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再转交给陈某乙(另案处理),上述六合彩投注开奖后陈某乙亦是通过陈某甲与周某甲进行结算,陈某乙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1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5月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谢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及同案人员陈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罗公(洪洋)现检字[2019]第13号、第19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谢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资金往来记录截图;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赌博进行非法揽注坐庄,参赌人员达到3人以上,赌资累计人民币69447元,抽头渔利人民币21171元,且明知道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参赌人员达到3人以上,赌资累计人民币5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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