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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周某某等盗窃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宿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宿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宿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病未收押;同年10月2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宿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驾驶皖******面包车先后在湖北省黄梅县**乡、宿松县**乡、宿松县**镇等地盗窃松脂油。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1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来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路边的六个大铁桶约两千余斤松脂油盗走。

2.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来到太湖县**乡**村**组,将被害人朋某某承包的山场内三、四百斤松脂油盗走。

3.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来到宿松县**镇**村**组,将被害叶某1承包的山场内七、八百斤松脂油盗走。

4.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来到宿松县**乡何某某经营的松树林场,窃取何某某放在路边的松脂油(用大铁桶装),被何某某夫妻发现而未果。

5.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再次来到宿松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叶某2承包的山场内二百余斤松脂油盗走。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皖******面包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严国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作案工具皖******面包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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