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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2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6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路**小区**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巷**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某、陈某乙在“闲聊”APP上建立“月野兔”聊天群,并将群内的赌客拉到“熊猫麻将”APP上建立的“月野兔”亲友圈内,组织赌客进行赌博。2019年11月,罗某某联系了同为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后五人商议合并闲聊的聊天群和熊猫麻将亲友圈,发布了该群的赌博规则,并商定盈利后陈某甲、周某某各分红30%,罗某某分红20%,陈某乙、谭某某各分红10%。2019年12月27日,“闲聊”APP不能正常使用后,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便在“默往”APP上建立了名为“月野兔”的聊天群,五人一起组织聊天群中的140余名赌客继续在“熊猫麻将“APP上以“成都麻将”(输赢每分为10元)和“跑得快”(输赢每分3元)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成都麻将”每局赢得最多的赌客且所赢分数为11分至99分时,陈某甲、周某某或陈某乙就在聊天群内向其收取10元红包作为“房费”营利,所赢分数超过100分时,收取20元红包作为“房费“营利;“跑得快”每局赢方赌客且所赢分数为11分至99分时,向其收取5元红包作为“房费”营利,所赢分数超过100分时,收取10元红包作为“房费“营利。至2020年4月,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抽头渔利13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照片、数据汇总清单、现金缴款单、赌博数据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手机及网络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平台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乙先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四部随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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