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30日、2002年8月2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5********,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雷州市城区,在物色好要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后,周某某负责望风,然后由陈某甲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车锁、启动车辆,进而将车辆窃走。期间,二人共窃得三轮摩托车三辆,涉案金额共计32134元。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在雷州市雷城街道环城东路一住宅旁,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该处的粤GLP***号三轮摩托车窃走。经鉴定,该车值款11970元。
2.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在雷州市雷城街道后田园村076号附近,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扶贫三轮摩托车窃走。经鉴定,该车值款8708元。
3.201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在雷州市昌大昌超市后门附近,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GJU***号三轮摩托车窃走。经鉴定,该车值款11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摩托车、液压钳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驶证、发票、收据、塘仔村委证明、搜查证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欧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均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含光盘贰张。
3.扣押的压钳、七字撬、扳手、内六角扳手、二轮摩托车等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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