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5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5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道路边小树林里抓获猴子1只,并带回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家中饲养至案发。案发后,查获的猴子被送往文昌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所猎捕的动物属于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猴子 1只;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吉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非法猎捕国家Ⅱ级保护动物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8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