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何斌、吴某某、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游某某因赌钱发生纠纷,于2019年2月16日3时许纠集被告人何斌、陈某乙、吴某某及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贵FF8***号白色东风标致小型汽车、粤MT4***号白色帝豪小型汽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尾随游某某驾驶的贵FBM***号日产新奇骏小型汽车至**镇**村一公路处,将游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持钢管、木棒对游某某等人及贵FBM***号车进行打砸,致游某某受伤、贵FBM***号车受损。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贵FBM***号小型汽车受损部位损失价值人民币25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何斌、吴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斌、吴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斌、吴某某、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斌、吴某某、陈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何斌、吴某某、陈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何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何斌、吴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斌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何斌、吴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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