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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吴某某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2016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2012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2009年3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8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为筹集毒资,于2020年4月至5月份在桂平市**乡镇合谋以丢包的形式实施诈骗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为筹集毒资,经密谋商量分工,于2020年4月20日中午,二人分别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用的用薄膜包好的一沓假币窜至桂平市**镇至**镇的一道路段时,遇到受害人徐某某,被告人陈某甲便故意在其前面把钱包丢掉在路上,被告人吴某某则在后面故意捡到钱包,被告人吴某某捡到钱包后,便假装与受害人徐某某搭讪分钱骗取受害人信任,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受害人上钩后,便假装回头找他们质问是否捡到钱包。然后,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二人便唱双簧骗取受害人信任,后由被告人吴某某搭受害人回家取了现金人民币2500元和存折,并到**镇**圩信用社领取现金人民币22000元后,二被告人将受害人徐某某骗至**镇**村**路附近偏僻路边处,将受害人徐某某的24500元钱骗到手后,便借故离开并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诈骗所得赃款平均分配。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到案后让家属各退还10000元给被害人。

2、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为筹集毒资,经密谋商量分工,于2020年5月7日中午,三人分别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用的用薄膜包好的一沓假币,窜至桂平市**镇**幼儿园旁榨油房附近路边时,遇到受害人谢某某,根据三人商量时的分工,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丢包,被告人陈某乙做放风,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捡钱包,然后再由被告人吴某某假装捡到钱包后与受害人谢某某搭讪分钱骗取受害人信任,然后,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三人便唱双簧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吴某某开摩托车将受害人搭回家拿了存折,并到桂平市**镇信用社领取现金9000元后,三被告人将受害人谢某某骗至**镇**中学附近偏僻竹根处,将受害人刚领取的现金9000元和身上的800多元钱骗到手后,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便借故离开并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回到**镇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陈某甲身上缴获诈骗所得现金人民币9831元和假币一沓,赃款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徐某某、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二次,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乙诈骗他人财物一次,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赔退部分诈骗所得款项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珍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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