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5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大垸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区**花园**苑**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3月19日被广东省原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镇**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刘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姚某某、何某甲、宁某某、付某某、唐某某、董某某、黄某甲、严某某、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7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日、7月11日、9月2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酒店承租了一至四楼投资建设KTV。同年12月6日登记注册了“佛山市**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TV”),同年12月11日开始营业。期间,陈某甲聘请夏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吴某某在**KTV担任总经理(又称“行政总监”),负责全面管理。为提高公司效益,陈某甲、吴某某通过招募坐台女在**KTV进行有偿陪侍(俗称“坐台”)及出钟(即卖淫)服务。被告人刘某甲在**KTV担任营销部经理(又称“营销部总监”),下属有被告人付某某、唐某某、董某某、黄某甲、严某某等人担任营销部部长,营销部人员负责订房,带坐台女供客人挑选,并在坐台女的坐台费和出钟卖淫费中分成。**KTV另设有“商务部”,由被告人张某甲、姚某某、何某甲、宁某某等人担任商务部部长(俗称“妈咪”),商务部人员负责订房,带坐台女供客人挑选,并在坐台女的坐台费和出钟卖淫费中分成。被告人周某甲担任楼面部经理,下属有被告人余某某等人任楼面部长,负责房间的服务和结账买单工作。期间,**KTV将四楼的**号房设为坐台女的休息室,严某某、余某某先后在该房内负责登记、管理房内的坐台女。
2019年1月12日,**KTV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坐台女13人,嫖客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姚某某、何某甲、宁某某、付某某、董某某、严某某、余某某等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姚某某、何某甲、宁某某、黄某甲、唐某某、董某某、严某某、付某某、余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姚某某、何某甲、宁某某、付某某、董某某、严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刘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姚某某、何某甲、宁某某、付某某、唐某某、董某某、黄某甲、严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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