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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夫妇被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归还陈某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民事判决,同年10月10日判决生效。2014年1月14日,经陈某乙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8月24日磐安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变更为王某某、陈某丙、陈某丁三人,并进行公告。判决生效后,陈某甲、吴某某二人均未履行判决。2018年9月11日,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陈某甲名下的一辆浙A37****的路虎揽胜小型汽车。2019年7月30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甲、吴某某夫妇发出“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20日内将浙A37****的路虎揽胜小型汽车移交至法院,陈某甲、吴某某二人未按期执行交付。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拒不交付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潘麒英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434****;186681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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