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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2月8日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5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晋江市深沪镇头西渔港路6号晋江市**镇**路**号。因赌博,于2014年3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2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12月31日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1231601X350582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晋江市深沪镇同心路6-1号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

1.2018年2月中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晋江市深沪镇佳源南路10号三楼晋江市**镇**路**号**楼其租房内,容留陈加平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晋江市深沪镇佳源南路10号三楼晋江市**镇**路**号**楼其租房内,容留陈加平陈某乙、黄冬梅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晋江市深沪镇头西渔港路6号晋江市**镇**路**号其家中,容留陈加平陈某乙、黄冬梅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二、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

1.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加平陈某乙在石狮市万佳酒店2815号房间,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晋江市深沪镇同心路6-1号晋江市**镇**路**号其家中,容留陈某甲以及陈加平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晋江市深沪镇同心路6-1号晋江市**镇**路**号其家中,容留陈某甲以及陈加平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晋江市深沪镇同心路6-1号晋江市**镇**路**号其家中,容留陈某甲以及陈加平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嘉怡酒店8215号房间,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晋江市深沪镇头西渔港路6号晋江市**镇**路**号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晋江市深沪镇同心路6-1号晋江市**镇**路**号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美珍侯某某、黄冬梅黄某某、陈加平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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