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8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小区**号**室(户籍在福建省平潭县**镇**村**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2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小区**幢**室(户籍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经其父亲陈某乙(另案处理)授意,按照陈某乙的要求将船舶信息填写在已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02)”印文的空白《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等公文上,后邮寄给陈某乙指定的收件人,并以每单200元(人民币,下同)的标准从陈某乙处获利共计113000元。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
二、2017年4月至7月间,陈某乙、马某某(另案处理)为使从福建沿海非法运输海砂的船舶能够报港卸货,由马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以每枚50元的价格先后刻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曹妃甸海事处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01)”印章各1枚,后交给陈某乙用于填发《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等单据。经鉴定,盖印在《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等公文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02)”印文均系伪造。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1枚等物证;2.案发及抓获经过、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7.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调取的顺丰速运收寄件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励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5904****、1358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委托调查函》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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