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史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辅警,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面馆对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街道**路(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街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等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22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和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境内非法采砂中,多次与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袁某某和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前联系,让其拖运、收购非法开采的毛砂,计1.1万余吨,史某某负责望风。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陈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和销售,史某某负责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2000吨,被何某某、张某甲、袁某某等人运至陈某乙(另案处理)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86600元。

2.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陈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和销售,史某某负责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000吨,被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等人运至陈某乙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3300元。

3.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陈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和销售,史某某负责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000吨,被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陈某乙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3300元。

4.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陈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和销售,史某某负责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000吨,被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陈某乙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3300元。

5.2018年9月12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600吨,被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运至陈某乙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5980元。

6.2018年9月13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运至陈某乙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7.2018年9月15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等人运至陈某乙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8.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沈庄一路边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21吨,被何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7756.1元。

9.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沈庄一路边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960吨,被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61536元。

10.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116吨,被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71535.6元。

11.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16吨,被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7435.6元。

12.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470吨,被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30127元。

13.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264吨,被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16922.4元。

14.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265.8吨,被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17037.78元。

15.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419吨,被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计219吨;运至陈某乙在天长市**镇**站内所经营的砂厂,约200吨。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6857.9元。

16.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736吨,被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7177.6元。

17.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小林采石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72吨,被被告人张某乙、袁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11025.2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涉案价值为58万余元;被告人史某某涉案价值为21余元;被告人何某某涉案价值为45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涉案价值为4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价值为3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涉案价值为29万余元。

2019年10月22日、11月5日、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袁某某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和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吕某乙、梁某某、施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账本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等6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允勤

2020年428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史某某、何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街道**路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街道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