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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本市南湖区**小区**幢**室,2018年8月28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2018年12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22日又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善县**镇**村**村**号,2019年3月22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受吸毒人员朱某某之托,在本市南湖区**浴室门口,以3500元的价格向古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并交付给朱某某。

2、2019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受吸毒人员朱某某之托,在本市南湖区**浴室门口,以1400元的价格向古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2克,并交付给朱某某。

3、2019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受吸毒人员金某某之托,在本市南湖区**浴室门口,以3500元的价格向古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3克,并交付给金某某。

4、2019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华某某受吸毒人员陈某乙之托,以800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6克。陈某甲受华某某和金某某之托,以8000元的价格向古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7.2克,并交付给金某某,之后华某某又将其中6克交付给吸毒人员陈某乙。

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提取被检测人尿样过程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朱某某、古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称重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11.4克,被告人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计6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8-10个月,并处罚金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磊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华某某均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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