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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区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区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8日17时许,因一辆货车停放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花博园的“绿风花场”前的铺道出入口,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均已另案起诉)先后驾驶三辆汽车堵塞在该货车前后及“绿风花场”门口,妨碍“绿风花场”经营。被告人区某某、陈某甲及“绿风花场”的员工用盆栽将黎某甲等人的汽车围住,因而发生纠纷,双方遂发生打斗,致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及其父亲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区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18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陈某甲现取保于其居住地(区某某:1380277****;陈某甲:1360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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