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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劳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1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40801199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住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劳某某,绰号“**”、“**” ,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在湛江市廉江市**镇**村**队**号,捕前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阁**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 ,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111994********,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劳某某、陈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劳某某等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南****吧大厅喝酒消遣过程中,先是无故殴打DJ师容某某及其他在场工作人员,然后又打砸酒吧DJ台上的音响、灯光、电脑等物品以及大厅里的散台桌子等设备、设施,造成该酒吧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营业。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吧被毁坏音响设备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梁某某、何某某、欧某某、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劳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劳某某、陈某乙在酒吧消遣过程中,无事生非,随意殴打酒吧工作人员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5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劳某某均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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