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某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兴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路**宿舍,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癸,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2被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刘某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4年2月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13日被贞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栋**单元**号。因赌博,于2016年5月25日被关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街道办事处**院,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某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3年7月20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4年1月18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4年2月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8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某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市**路**号。现住贵州省兴某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市**路**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2月2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路**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月2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5年8月22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同年9月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7年3月31日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4月14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8年10月30被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9月13日被贞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癸、姚某某、代某某、陈某乙、蒋某甲、熊某甲、温某某、肖某乙、候某丙、靳某甲、王某甲、雷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退回兴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7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1年1月至2016年6月,陈某甲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兴某**公司(以下简称兴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个险部、**部经理、综合管理部主办等职位。期间,陈某甲到郭某甲(另案处理)与蒋某丙(另案处理)合伙开设的赌场内向赌客发放高利贷(俗称放码),1万元一天收取100元或200元的利息,非法获利。
2016年6月,经与兴某**公司商定,陈某甲无需上班,公司每月发放2162.43元给陈某甲。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陈某甲分别到车某某(已起诉)、胡某戊(已起诉)、熊某乙(已起诉)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放码,非法获利,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2016年7月,同在赌场内放码的被告人熊某丙陈某甲相识后,认为陈某甲聪明、经济实力雄厚,为能获利投靠陈某甲,并介绍陈某甲到周某甲(已起诉)开设的赌场内放码。2016年8月,刑释人员刘某癸及无业人员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陈某甲,到各个赌场内放码给参与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民营企业老板及其他赌客,收取利息。
为实施在赌场放码、发放高利贷、帮助他人贷款、代办信用卡获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陈某甲作为**,于2016年11月21日与熊某甲出资成立“兴某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熊某甲为监事,刘某癸为**,蒋某甲为副**。陈某甲以*甲公司为据点,通过刘某癸和熊某甲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和刑释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2月25日,陈某甲带领刘某癸、蒋某甲及被告人姚某某、陈某乙、温某某、肖某乙、候某丙、王某甲等人到兴某市城南街道办事处******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找公司老板罗某甲逼要码钱及高利贷,欲将酒厂仓库的锁砸开强行拉酒抵债,罗某甲报警后民警处警,陈某甲安排部分人员离开。民警离开后,陈某甲再次聚集人员,强行将酒厂仓库的锁砸开,民警接报后,再次处警,陈某甲才带人离开并安排参与人员吃饭、喝酒。之后,陈某甲通过刘某癸吸纳了被告人姚某某、温某某、陈某乙、肖某乙,又通过姚某某、温某某、陈某乙吸纳了被告人候某丙、王某甲、靳某甲、雷某甲,通过熊某甲吸纳了被告人代某某。至此,该团伙逐步形成了以陈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某癸、姚某某、代某某、陈某乙为骨干成员,蒋某甲、熊某甲、温某某、肖某乙、候某丙、靳某甲、王某甲、雷某甲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在兴某市城区及周边区域形成了以陈某甲为组织、领导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控制,该犯罪组织在多次的聚会和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有事随叫随到”、“在公司上班的组织成员,不能迟到,有事要先请假”、“为逃避法律的打击,在要债时不使用暴力,使用语言威胁、电话、短信、微信滋扰,跟踪、贴靠等软暴力”、“要债时发生警情,及时汇报由陈某甲来处理”等公认的惯例准则和普遍认同的规约。陈某甲负责整个组织的运转和指挥,并根据组织成员的特长,安排相应的工作。刘某癸机灵能干,陈某甲安排其负责管理公司的账目、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同时陈某甲带领或安排刘某癸、陈某乙、姚某某、代某某、温某某、肖某乙、候某丙、靳某甲、雷某甲、王某甲等人参与索要码钱及高利贷,给予组织成员现金奖励,逢年过节给组织成员发红包或礼品。期间,熊某甲、代某某取得陈某甲的信任时,陈某甲借钱给熊某甲放码获利,帮代某某贷款买车及出资为其开设赌场。熊某甲因与陈某甲产生矛盾,陈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熊某甲逼债;在得知代某某在向他人追债过程中有欺骗行为,便冷落、孤立代某某。姚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刘某癸组织陈某乙、温某某前去看望。陈某甲通过以上规约和奖惩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树立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非法权威。
2016年以来,陈某甲及其组织成员有组织的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拉横幅等手段,通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假诉讼及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在赌场向余某某等49人发放码钱561.09万元,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11.995435万元。向罗某乙、颜某某等39人非法发放高利贷617.65万元,获利131.964333万元。帮周某乙5人向银行贷款68万,获利5.74万元,帮周某某、赵某某等15人向金融公司办理贷款171.4万元,获利9.6657万元,帮杨某甲等18人代办信用卡,额度为27.6万元,获利1.8205万元。该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为组织成员刘某癸、蒋某甲、陈某乙、姚某某、温某某发放工资共10余万元;二是花费41.1万元购买一辆林肯牌越野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为成立公司,支付房租、购买办公用品、雕刻印章等支付6万余元;四是出资给代某某开设赌场;五是支付组织成员催债时产生的油费、租车费、制作横幅费、吃喝、看守人员的报酬等费用,其中,陈某甲带领组织成员向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吴某甲、杨某乙、车某某、熊某乙、聂某甲、余某某、郭某甲等人催债时,请参与人吃喝费用共计5800余元。
2016年至2019年,该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有组织地在兴某市城区及周边区域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假诉讼等8类18起犯罪事实及4起违法事实。在赌场向国家工作人员曹某甲、余某某、熊某丁、赵某某、孙某甲、杨某丙、邓某某、卢某某、胡某甲、何某某、杨某甲、朱某某、雷某乙、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向企业老板车某某、杨某乙、罗某甲,向熊某乙、聂某甲、周某丙、王某乙、郭某甲、刘某甲、郑某某、唐某某、邹某某、吴某甲等人放码。为逼要码钱,非法侵入赵某某家、曹某甲家;对罗某甲、杨某乙、郭某甲、车某某、熊某丁等人寻衅滋事,对熊某乙、王某乙等人非法拘禁,伪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甲小学印章、伪造离婚证为赌客办理贷款来还所欠陈某甲的码钱,对肖某甲实施虚假诉讼。为逼要高利贷,采用软暴力跟踪、贴靠罗某乙9天。为维护组织成员利益,逞强耍横,在公共场合随意追逐、拦截路人未果,又持刀随意殴打黄某甲等人。
该犯罪组织部分成员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2起,伙同他人持刀聚众斗殴2起。
2016年以来,陈某甲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为非法获利,长期在兴某市城区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之后,采取电话、短信、微信及在微信朋友发悬赏、破坏他人名誉等网络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及家属滋扰、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讨债。以殴打、非法拘禁、拉横幅、跟贴靠、非法侵入住宅、发毒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某某丁或签虚高数额的格式借条。采取引诱、欺骗、威胁或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通过*甲公司向银行或金融公司办理贷款、信用卡等方式还款,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上述行为致多人债台高筑,多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干扰、破坏他人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工作。具体情形为:
一是在赌场提供资金,向参与赌博的曹某甲、余某某、熊某丁、赵某某、杨某丙、邓某某、周某辛、卢某某、胡某甲、何某某、杨某甲、周某某等50余人放码,并要求签订格式借条,在要债过程中,该犯罪组织非法侵入赵某某家,安排姚某某跟随、监视赵某某外出借钱时,致使赵某某驾车在高速路上欲驾车自杀未果后,为躲避债务,赵某某提前退休远赴贵阳务工。非法拘禁王某乙,让其发“死女儿”的毒誓及让杨某乙发“死全家”的毒誓并录制视频;向周某丙逼债,骗肖某甲在售房合同上签字,提起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及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对余某某威胁、辱骂、跟贴靠致其不能正常教学多次请假,写有遗书,购买刀具随身携带防身。安排代某某、肖某乙将国家工作人员龚某某、覃某甲、罗某丙从脱贫攻坚一线带至*甲公司索债过程中,刘某癸殴打龚某某,多次的逼债行为影响龚某某、覃某甲、罗某丙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覃某甲被全镇点名批评。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多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聂某乙被陈某甲提起诉讼后,证人不敢出庭作证。
二是为逼要码钱,陈某甲组织多次以电话、短信、微信等软暴力威胁、滋扰他人,**幼儿园**杨某丙、兴义市**小学**胡某甲辞职外出他乡务工,*甲中学**黄某某提出辞职申请,*乙中学**曹某甲所教班级的物理考试成绩为全市倒数第一,曹某甲被调至**小学。因害怕被逼债,*丙中学**余某某购买刀具随身携带防身,且余某某多次请假不能正常履职。**中学**邓某某及**中**班语文**刘某乙为躲债,于2016年8月至10月未请假远赴山西太原富士康食堂务工,邓某某被学校通报批评,扣除相应的绩效,刘某乙则由兴某**中调至兴某**小,严重影响了兴某多所学校的教学秩序。**局职工杨某甲被逼债后外出武汉躲债,且包内备有自杀的敌敌畏。该犯罪组织将罗某甲、熊某乙、杨某丙的照片及信息通过微信朋友****,以此逼债,逼迫王某乙、杨某乙发毒誓拍摄视频,到郭某乙的兴某市玉清苑小区拉横幅、使用高音喇叭喊郭某甲某某丁并拍摄视频发****,严重破坏他人的名誉,郭某甲及家人将房产变卖后外出。纠集多人到聂某甲家中以辱骂、威胁等手段逼要码钱。陈某甲多次提供资金给杜某甲、周某某、肖某庚、赵某某赌博后,四人被兴某市纪委、市监察委约谈,杜某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某某被降级处分。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致多人妻离子散、外出务工、有家不能回、有业不能就,干扰、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是为逼要高利贷及码钱,陈某甲、姚某某跟随熊某丁到*乙小学行政办公室,陈某甲在办公室辱骂熊某丁,引发打架,被熊某丁杀伤,姚某某在操场大声辱骂,致学生课间休息被取消,警车、救护车进入校园、群众围观议论,熊某丁被警察带走,严重影响到*乙小学的教学安全秩序。该犯罪组织多次且长时间的以开车堵车某某位于兴某市巴铃镇**车场(以下简称**车场),并将洗车场门锁上,以此向被害人车某某逼债,严重影响了洗车场的正常经营,车某某被迫在晚上将洗车场的设备搬至兴义市乌沙租用的民房存放,致使**车场关闭。该犯罪组织到兴某市**办事处被害人罗某甲的*乙公司,两次跟踪、贴靠罗某甲共5天,还以聚众造势、强拉硬要的方式,严重影响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到兴某市**办事处被害人杨某乙的**厂,开车堵**厂大门两次、跟踪贴靠杨某乙。上述行为干扰、破坏了事业单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致使上述事业单位、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
四是在追债过程中与车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甲带领刘某癸、肖某乙、姚某某、雷某甲、王某甲持刀驾车至巴铃镇找车某某,让其向陈某甲道歉,刘某癸向苏某某要债发生口角后,邀约多名组织成员持刀赶到现场聚众造势,抓打苏某某,当组织成员姚某某被他人杀伤时,刘某癸、温某某、靳某甲、雷某甲在兴某城区借故生非,持刀驾车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陈某甲犯罪组织在长期的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及事业单位、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兴某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6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及组织为非法获利,陈某甲安排刘某癸、蒋某甲、姚某某、温某某、陈某乙等人先后到郭某甲与蒋某丙、车某某与孙某乙、熊某乙、周某甲开设的赌场以及出资给被告人代某某与车某某、黄某乙开设赌场放码,陈某甲为赌场提供资金,在赌场放码给曹某甲、余某某、熊某丁、赵某某、杨某丙、邓某某、周某辛、卢某某、胡某甲、何某某、杨某甲、周某某等50余人,被告人熊某甲在赌场先后放码给邓某某、熊某丁、余某某、罗某甲、杨某甲等人,1万元一天收取100元或200元利息。陈某甲共计放码金额为在赌场向余某某等49人发放码钱561.09万元,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11.995435万元。熊某甲共计放码金额为18.3万余元,获利2.5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期间,郭某甲(另案处理)、蒋某丙(另案处理)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路杨某丁家四楼开设赌场,邀约聂某甲、胡某甲、周某丙、郭某丁、田某某、肖某甲、霍某某等20余人以打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单注5元至100元为一只鸡,每人必须卖10元或100元不等,混五清十自摸翻倍的方式计算赌资。郭某甲、蒋某丙提供赌具、餐饮等,按每日两场,每人每场收取5元至100元不等的桌费。每天参赌人员7至8人。被告人陈某甲与郭某甲商议后在赌场放码,共同搭建赌博平台,非法获利。
2.2016年3月至12月,车某某、孙某乙(二人已起诉)在兴某市**孙某乙家、**路胡某乙三楼开设赌场,邀约了聂某乙、杨某甲、杜某乙、郭某甲、刘某乙、邓某某、聂某甲、杜某甲、卢某某、赵某某、霍某某、熊某丁等20余人以打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单注50元或100元为一只鸡,每家必须卖100元或200元不等,混五清十自摸翻倍的方式计算赌资。车某某、孙某乙提供赌具、餐饮等,按每日两场,每人每场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桌费。每天参赌人员为10人以上,被告人陈某甲与车某某商议在赌场放码后,安排刘某癸、蒋某甲送码钱给赌客、收取水钱,共同搭建赌博平台,非法获利。
3.2016年6月至9月,熊某乙(已起诉)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路朱某庚家四楼开设赌场,邀约余某某、朱某某、刘某丙、罗某甲、熊某丁、罗某丁、陈某庚、郑某某、卢某某等20余人以打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单注50元或100元为一只鸡,混五清十自摸翻倍的方式计算赌资。熊某乙提供赌具、餐饮等,按每日两场,每人每场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桌费。每天参赌人员为4至10人。陈某甲、熊某丙、熊某乙商议在赌场放码后,安排刘某癸、姚某某、陈某乙送码钱给赌客、收取水钱,共同搭建赌博平台,非法获利。
4.2017年3月至6月,胡某戊、田某某(二人已起诉)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路胡某乙三楼开设赌场,邀约了周某某、何某某、杜某甲、肖某庚、赵某某、杜某乙、车某某等10余人以打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单注50元或100元为一只鸡,每家必须卖100元,混五清十自摸翻倍的方式计算赌资。参赌人员需自备5千元或1万元现金,胡某戊、田某某提供赌具、餐饮等,按每日两场,每人每场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桌费。被告人陈某甲与胡某戊商议在赌场放码后,安排刘某癸、蒋某甲送码钱给赌客、收取水钱,共同搭建赌博平台,非法获利。
5.2016年至2019年8月,周某甲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旁龙某丙家、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旁王某丙家、在**路**旁余某丙家三楼等地开设赌场,邀约张某丙、赵某某、周某丙、周某辛、杨某丙、黄某某、邱某某30余人以打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单注50元或100元为一只鸡,每人必须卖100元至700元不等,混五清十自摸翻倍的方式计算赌资。周某甲提供赌具、餐饮等,按每日两场,每人每场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桌费。每天参赌人员为10人以上。被告人熊某甲介绍陈某甲与周某甲相识后,陈某甲、熊某甲在赌场放码,安排刘某癸、陈某乙、蒋某甲、姚某某、温某某等人送码钱给赌客、收取水钱,共同搭建赌博平台,非法获利。
6.2018年10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出资给被告人代某某与车某某、黄某乙(二人已起诉)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黄某丙家五楼开设赌场,代某某、黄某乙、车某某分别邀约王某乙、舒某某、林某某、曾某某等20余人以打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单注50元或100元为一只鸡,每家必须卖100元至700元不等,混五清十自摸翻倍的方式计算赌资,或以斗地主、赛金花方式赌博,陈某甲、代某某提供赌具、餐饮等,代某某等人按每日两场,每人每场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桌费。每天参赌人员为4至10人。陈某甲在赌场放码、收取水钱,非法获利。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组织、安排、带领被告人刘某癸、姚某某、陈某乙、代某某、蒋某甲、温某某、王某甲等组织成员,采取跟踪、贴靠、聚众造势、开车堵厂、发毒誓录视频、扣押物品、殴打等方式先后多次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乙公司找罗某甲,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厂找杨某乙,到**车场找车某某以及向唐某某、熊某丁、余某某索要码钱的过程中实施了14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工作,具体情形如下:
(1)2016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癸、蒋某甲等人到*乙公司找罗某甲索要7万元的码钱及4万元利息未果,让罗某甲出具数额为11万元的借条时,陈某甲以未带格式借条为由,让刘某癸安排被告人陈某乙等人跟随、贴靠看守罗某甲至10月15日,陈某甲将打印好的借条拿到*乙公司给罗某甲签字并让罗某甲承诺同年10月30日前全额还款后,才安排陈某乙等人离开。
(2)2016年11月1日下午,因罗某甲未还款,被告人陈某甲带、刘某癸、蒋某甲等人到*乙公司找罗某甲逼债未果,便安排蒋某甲雇佣王某丁、阙某甲跟随、贴靠看守罗某甲至同年11月3日下午,陈某甲带领熊某甲等人到*乙公司要求罗某甲将欠熊某甲的8万元的码钱转在陈某甲名下,并签了借条及还款协议,承诺12月3日还款8万元,2017年1月3日还款11万元,并要求用酒厂全部资产作抵押后。陈某甲才让蒋某甲通知王某丁、阙某甲离开,事后,王某丁、阙某甲各得400元。
(3)2016年12月25日,因罗某甲未还款,被告人陈某甲带领被告人刘某癸、蒋某甲、陈某乙、温某某、肖某乙、姚某某、候某丙、王某甲等人到*乙公司找被害人罗某甲逼要码钱及高利贷,欲将酒厂仓库的锁砸开强行拉酒抵债,罗某甲报警后民警处警,陈某甲安排部分人员离开。民警离开后,陈某甲再次聚集人员,强行将酒厂仓库的锁砸开,民警接报后,再次处警,陈某甲才带人离开并安排参与人员吃饭、喝酒。
(4)2016年11月的一天15时许至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熊某甲等人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路向被害人余某某索要码钱未果,熊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甲跟随、贴靠余某某,途径兴某市体育南路、兴某广场、东湖公园旁、鑫华路鑫隆旅社到**路**楼上熊某乙开设的赌场内,陈某甲、熊某甲得知余某某写有遗书,二人赶到熊某乙的赌场,陈某甲对余某某进行辱骂后,带熊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撤离。事后,熊某甲给陈某乙、王某甲各200元,刘某癸带陈某乙和王某甲到酒吧喝酒。
(5)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带领被告人刘某癸、陈某乙、蒋某甲、姚某某、温某某、候某丙等人到被害人郭某乙的**小区以拉横幅,轮流用喇叭高喊的方式逼郭某甲某某丁,刘某癸用手机录制视频发到微信****,事后,郭某甲将房产卖掉外出。
(6)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与杨某戊(另案处理)到**镇**村找被害人熊某丁索要码钱未果,陈某甲、杨某戊跟随熊某丁到*乙小学行政办公室内,陈某甲向熊某丁要债过程中双方发生抓打,陈某甲头部受伤,致使学校不能正常上下课,引来数十名群众围观,造成部分家长和学生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7)2017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发信息向车某某要债发生口角,陈某甲带领被告人刘某癸、肖某乙、姚某某、雷某甲、王某甲等人携带刀具驾车到**镇**路口高速路桥脚被害人车某某的洗车场。陈某甲安排雷某甲、王某甲等人持刀在外等待并带领刘某癸、肖某乙、姚某某进入洗车场质问车某某,姚某某用手指车某某,刘某癸让车某某向陈某甲道歉并承诺还款后,陈某甲带人离开。
(8)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温某某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找被害人唐某某索要码钱,双方发生争吵并抓打,姚某某、温某某见状参与殴打唐某某,见唐某某持洋铲后,陈某甲、姚某某、温某某驾车离开回到公司,陈某甲安排刘某癸、姚某某等人约唐某某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谈还款事宜。之后,唐某某之妻李某某归还陈某甲7万元,并多给了600元的红包。
(9)2018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得知杨某乙之女结婚办酒,陈某甲带领被告人刘某癸、姚某某驾车到兴某市**镇**村**组被害人杨某乙家要债,三人将杨某乙带至车上,以不还钱便到婚礼现场收礼金、拉横幅等相威胁,逼迫杨某乙承诺次日某某丁,陈某甲要求杨某乙发“死全家”的毒誓作保证,刘某癸用手机拍摄发誓的视频后离开。次日,杨某乙到*甲公司还款。
(10)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癸、陈某乙驾驶代某某的轿车堵在**厂大门处逼迫被害人杨某乙某某丁未果,刘某癸、陈某乙又到木炭厂办公室威胁杨某乙之妻张某甲,张某甲报警,刘某癸打电话告知陈某甲,陈某甲携带与杨某乙签订的合同、协议、借条到现场,以经济纠纷为由,躲避查处,民警责令陈某甲等人将堵木炭厂的车移开。
(11)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癸、陈某乙雇请杜某丙驾车堵在**厂的大门处两天,致**厂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被害人张某甲被迫到*甲公司与刘某癸谈定用31吨炭抵债10万元,并写下承诺书,刘某癸将张某甲承诺还款的过程用手机拍摄成视频后。陈某甲、刘某癸、陈某乙通知杜某丙将车开走,事后,陈某乙给杜某丙200元。
(12)2019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代某某、陈某乙到车某某的**车场,用锁将洗车场的大门锁上,并以一天500元的价格雇请杨某己驾驶货车堵在洗车场门口,致使洗车场不能营业。次日,车某某向陈某甲求情后,陈某甲安排杨某己驾车离开。
(13)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代某某雇请向某甲驾驶吊车堵在**车场的进口处,并用锁将洗车场大门锁住,致洗车场连续5天不能营业后,洗车场的合伙人李某丙报警。次日,陈某甲安排向某甲将车开走,代某某给向某甲了1000元。
(14)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代某某雇请向某乙驾驶罐车堵在**车场的进口处,致使洗车场连续5天以上不能营业,车某某被迫连夜将洗车场内的设备搬至兴义市乌沙租赁的民房处存放。
2.2017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癸、姚某某、温某某等人在文化南路呛水烤鱼店吃夜宵,期间,姚某某与到烤鱼店吃宵夜的陈某丙打招呼后,陈某丙与他人进入包房后又从包房走到收银台拿刀走到姚某某处,持刀将姚某某杀伤后离开。刘某癸、温某某将姚某某送至兴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刘某癸、温某某赶到呛水烤鱼店与持刀赶来的被告人靳某甲、雷某甲汇合,四人持刀在黄金路、振兴大道等地四处寻找陈某丙报复,途径黄金路十字路口处,见几人骑车停靠在路边,刘某癸、靳某甲、雷某甲认为是陈某丙一伙,便持刀砍向对方,对方见状骑车跑离现场,刘某癸、温某某、靳某甲、雷某甲骑摩托车去追逐拦截对方未果后至振兴大道电信公司后门入口处时(原网虫网吧),发现被害人黄某丁等人将两辆摩托车停在路边,刘某癸、温某某、靳某甲、雷某甲上前用刀架在黄某丁等人身上问是否认识陈某丙,雷某甲欲用刀砍向黄某丁等人时被刘某癸制止,刘某癸让黄某丁等人放话出去要找陈某丙报复,黄某丁问刘某癸等人电话号码时,被温某某打了一耳光,之后,刘某癸、温某某、靳某甲、雷某甲到医院看望姚某某,陈某甲获悉后买了礼品让刘某癸带去医院慰问姚某某。
3.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刘某癸名义借款25万元给罗某乙,月息是6%,因到期未还款,2018年12月底,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癸向被害人罗某乙要债,刘某癸安排被告人陈某乙找王某甲以跟随贴靠罗某乙逼债,并要求罗某乙每天支付跟随人员200元。王某甲看守跟随罗某乙几个小时后自行离开,陈某乙又安排王松(另案处理)跟随贴靠看守罗某乙9天,严重影响了罗某乙的生活、生产。2018年12月23日,为了摆脱刘某癸安排的人的跟守,罗某乙支付刘某癸1.2万元利息,2019年1月1日,罗某乙支付刘某癸看守罗某乙的“兄弟劳务费”1800元。
(三)非法拘禁罪
1.2016年6月至9月,熊某乙在开设赌场期间向被告人陈某甲借码钱和高利贷共计7万元,之后,陈某甲多次向熊某乙索债未果,2018年7月7日,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癸、姚某某、候某丙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向熊某乙要债时,刘某癸殴打熊某乙并强行将熊某乙拉上车,驾车载熊某乙至兴某市城南街道办事处鹧鸪园杨某庚逼债的过程中,刘某癸、姚某某、候某丙再次殴打熊某乙,候某丙持刀恐吓,熊某乙在电话中向陈某甲作出还款承诺后,陈某甲安排刘某癸等人将熊某乙带至东湖街道办事处美食街让熊某乙下车离开。
2.2018年10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代某某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开设赌场期间,代某某介绍王某乙向陈某甲借3万元的码钱,王某乙部分还款后无力偿还,陈某甲、代某某多次要债未果,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代某某与他人驾车到兴某市**镇卫生院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带上车并按陈某甲的安排将王某乙带至**小区的赌场内,陈某甲、代某某在逼迫王某乙某某丁的过程中。代某某打了王某乙一耳光。陈某甲要求王某乙发“死女儿”的毒誓作为还款承诺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才让王某乙离开。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赵某某在周某甲,胡某丙田某某各自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甲借码钱,之后,赵某某无力还款,陈某甲等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及威胁。2019年3月13日14时许,陈某甲带领被告人刘某癸、姚某某到赵某某家逼债,肖某乙得知赶到赵某某家与陈某甲等人一起一段时间,之后离开。赵某某之女伍某丙以赵某某所还利息已超过本金与陈某甲争执,陈某甲以赵某某不还清欠款拒不离开。赵某某称要外出借钱某某丁,陈某甲安排姚某某跟随、监督赵某某驾驶贵E****6轿车从兴某东站上高速往兴义方向行驶,途中赵某某欲驾车自杀被姚某某阻止。陈某甲、刘某癸、杨某辛及伍某丙将赵某某劝回家中。陈某甲继续向赵某某逼债,赵某某、伍某丙要求陈某甲等人离开,陈某甲等人却继续滞留赵某某家中,18时许,陈某甲安排肖某乙买盒饭送至赵某某家,饭后,陈某甲、刘某癸、姚某某、肖某乙逼迫赵某某某某丁,22时许,赵某某按陈某甲的要求签了一张30万的借条后,陈某甲等人离开。
2.2018年9至10月,兴某**中学**曹某丙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借码钱及高利贷共计6.2万元,扣除利息实得5.49万元,之后,陈某甲、刘某癸以打电话、发信息、微信威胁及要到学校拉横幅等方式向****,至2019年1月21日,曹某丁妻子黄某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已还陈某甲8.05万元,2019年2月3日19时许,陈某甲以曹某戊欠7500元本金为由进入曹某甲家中逼债,曹某己陈某甲离开未果报警,民警处警后陈某甲以系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离开,民警离开后,曹某甲再次离家,因害怕陈某甲伤及家人,曹某己黄某戊与陈某甲谈定再给了陈某甲5000元后,陈某甲才离开。
(五)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
1.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为了帮助他人贷款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陈某甲安排了刘某癸伪造了兴某市**乡*甲小学的公章来做虚假收入证明,案发后,兴某市公安局民警从*甲公司提取了盖有兴某市**乡*甲小学公章的收入证明四份,经鉴定,收入证明上的“兴某市**乡*甲小学”印章与兴某市**乡*甲小学持有的学校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印文。
2.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让他人贷款来还所欠陈某甲的债务,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陈某甲安排了姚某某伪造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来为他人做虚假收入证明,案发后,兴某市公安局民警从*甲公司提取了盖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三份,经鉴定,收入证明上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印文。
(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向某丙逼要码钱及代还信用卡的费用未果后,陈某甲让周某辛提供资料为其向银行贷款来某某丁,得知周某丁妻罗某庚在银行有贷款,周某辛不能继续贷款后,陈某甲告知周某戊办理周某辛的假离婚证方可贷款并让周某己办证费用200元后,陈某甲花费100元为周某辛办理了假离婚证及周某辛提供的其他贷款资料后,顺利为周某辛从中国农业银行兴某支行贷款20万元,2018年10月7日,周某辛转账2万元的贷款手续费给陈某甲,并还清所欠陈某甲4.8万元。经鉴定,周某辛用来贷款的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与兴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七)虚假诉讼罪
1.2017年11月中旬,周某丙在周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甲借码钱共19万元,并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据给陈某甲。陈某甲要求其每月支付利息且在2018年春节前必须还8万元本金。因无力还款,2018年2月12日,按陈某甲的要求,周某丙请被害人肖某甲用其位于兴义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的房产向陈某甲担保周某丙一个月内还款,陈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合同称是抵押合同,让肖某甲在合同中签字。之后,因周某丙未还款,2019年2月18日陈某甲以与肖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同年5月14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驳回陈某甲的诉讼请求。
(八)违法事实
1.2016年8月,聂某甲到兴某市市府中路胡某乙车某某、孙某乙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向陈某甲借码钱,归还部分后无力还款,2016年9月3日陈某甲要求聂某甲签了一张6.6万元的借条。201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癸、姚某某、靳某甲、王某甲等人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聂某甲家中要债,刘某癸等人威胁聂某甲不还钱就不离开,姚某某辱骂聂某甲,双方发生争吵,聂某甲报警后,陈某甲带人走到门外,姚某某踢打房门并继续辱骂聂某甲,民警到达现场后,陈某甲、刘某癸等人离开。陈某甲给了姚某某500元,姚某某分别给靳某乙200元、王某甲300元。
2.2016年下半年,罗某丁先后在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车某某、孙某乙开设的赌场及熊某乙在**路**楼上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甲借码钱共计8万元,支付部分利息无力还款,2016年10月19日,陈某甲让罗某丁写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之后陈某甲多次打电话威胁要债未果,2017年2月4日13时许,陈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癸、肖某乙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路将罗某丁带至车上逼债,陈某甲让刘某癸检查罗某丁的挎包,得知包内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内有钱,陈某甲驾车载罗某丁至振兴大道农业银行,让罗某丁说出密码,刘某癸持卡到自动取款机处将卡内2000元取出交给陈某甲。之后,三人将罗某丁带到*甲公司继续要债,罗某丁作出还款承诺后才得以离开。
3.2016年下半年,舒某某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刘某丁(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里向被告人陈某甲借1万元码钱,还了部分欠款后无力还款。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癸、温某某、姚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刘某癸通过微信向舒某甲****,双方发生口角。舒某某找杜某丁帮忙,杜某丁用舒某某微信与刘某癸谈****,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约定在**见面后。刘某癸逐安排被告人陈某乙带柴刀,通知被告人靳某甲、雷某甲赶到现场。舒某某、杜某丁、王某戊现场后。刘某癸用手指向舒某某并揪其头发进行推攘、殴打时,被杜某丁等人劝开,舒某某向刘某癸作出还款承诺后,才得离开。
4.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代某某、肖某乙到大山镇、马马崖镇将欠高利贷未还清的龚某某、覃某乙、罗某丙带到*甲公司,由刘某癸与三人谈还款事宜。刘某癸在公司向龚某某、覃某乙、罗某丙逼债过程中,龚某某被刘某癸、温某某等人殴打,龚某某、覃某乙、罗某丙承诺还款期限后,刘某癸还让覃某乙、罗某丙各支付100元作为要债的油钱,经陈某甲同意,三人才得以离开公司。
二、其他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
1.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与张瑞、陈某丁等人在兴某市**蒋某己家喝酒过程中,蒋某丁与陈某丁发生口角并殴打陈某丁,双方邀约斗殴。陈某丁邀约陈某戊,陈某戊邀约吴某乙、司马某甲、周某庚、兰某某、韩某甲等人,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三人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蒋某甲,蒋某甲又缴约靳某甲、雷某甲、候某丙等人,双方持刀赶到蒋某戊家聚集斗殴,因蒋某甲与韩某甲认识,韩某甲责骂陈某丁并让其向蒋某丁道歉,双方讲和后离开。
2.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癸之姐刘某戊在兴某市流水沟搭乘出租车时与车上乘客令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开,次日,令某某让巫某甲找刘某戊的电话号码被刘某癸获悉,刘某癸把自己的电话号码让巫某甲给令某某,令某某拨打刘某癸电话,二人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在兴某市城南街道办事处黄金宾馆十字路口兰州拉面馆门口见面,刘某癸邀约了被告人姚某某、温某某、靳某甲、刘某己持刀赶到现场,见到令某某,刘某癸上前抓住令某某头发,殴打令某某的头部,刘某己、姚某某用刀砍令某某背部,温某某持刀壳参与殴打。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雷某丙徐某甲(另案处理)酒后走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的熊猫网吧门口,为发泄情绪,二人进入网吧大声喧哗,网管刘某庚看了二人一眼,雷某甲、徐某甲走出网吧到公路上捡起石头返回网吧殴打被害人刘某庚,被害人刘某辛见状站起来被雷某甲用石头打伤头部,之后,雷某甲、徐某甲被刘某辛等人控制住后报警,经鉴定,刘某辛之伤系轻微伤。
2.2019年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雷某丙蔡某某、任某某、张某乙等人在贞丰县**酒吧喝酒过程中,因任某某两次摸雷某甲头部,两人发生争执后,任某某向雷某甲道歉。3时许,双方酒后到被告人姚某某经营的“**烤肉店”,雷某甲因被任某某摸头一事心生不满,再次与任某某发生口角,姚某某打电话邀约陈某己(另案处理)、徐某乙(另案处理)到现场对任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姚某某持刀将任某某背部杀伤。经鉴定,任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9日,兴某市公安局民警到兴某市**栋**室将被告人陈某甲传讯到案;2019年9月18日,兴某市公安局民警从贞丰县拘留所将刘某癸、陈某乙、温某某带回兴某市公安局;2019年9月18日,兴某市公安局民警在兴某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工作时,将肖某乙带到兴某市公安局讯问;2019年9月21日,兴某市公安局民警到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将被告人代某某带至公安局;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蒋某甲被兴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9月21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蒋某甲到案;2019年9月23日,兴某市公安局民警从贞丰县拘留所将姚某某带至兴某市公安局讯问;2019年9月26日,候某丙到云南省楚雄市八角集镇派出所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熊某甲经兴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兴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靳某甲经兴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雷某甲经兴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公司印章及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假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癸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伪造事业单位印章、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癸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癸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姚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代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积极参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熊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温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肖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乙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候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靳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雷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 力
检察官:徐伟 陈云
检察官助理:徐 窕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癸、陈某乙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姚某某、熊某甲、温某某、候某丙、肖某乙、蒋某甲、温某某、靳某甲、雷某甲现羁押于兴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3册,换押证13份,量刑建议书13份。
3.涉案会议记录本1本、手机6部、旅行充电器4个、电源适配器1个、笔记本4个、收据8沓、POS机18个、蓝牙刷卡器1个、刘某壬土地使用证1个、刘某壬房屋共有权证1个、刘某壬房屋所有权证1个、电脑主机3台、营业执照副本1个、杨某乙身份证1张、钥匙2把、手提包1个、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住户手册1份、电子门禁识别卡2个、贵州省**商贸有限公司商品销售清单1份、印章8个、网银U盾2个、名片10盒、宣传单1包、贵E****5机动车行驶证及车钥匙一把、贵E****6行驶证及车钥匙一把、贵E****5行驶证及车钥匙一把、贵E****9行驶证及车钥匙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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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何某某、赵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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