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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刘某甲非法经营)(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云浮市云城区富丰蛇场经营者董健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刘某甲,以每斤39元的价格向其订购3000斤滑鼠蛇(又名水律蛇),后被告人刘某甲林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其寻找蛇源,并约定所得利润平分。后被告人陈某甲以32元每斤的价格向游某某(另案处理)订购3000斤滑鼠蛇。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陈某甲去到梅州五华县**有限公司,以97200元的总价向游某某购买了3000斤滑鼠蛇,并雇请货车司机余某某将该批滑鼠蛇运输至云浮市云城区**蛇场。2020年7月16日7时许,余某某将该批滑鼠蛇运输至云浮市云城区**蛇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在卸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月明

检察官助理:廖文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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