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汽车修理厂,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告人陈某甲之妻),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汽车修理厂,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苑**幢**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建设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6年4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管制刀具一把。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汽车租赁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邸**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村**区**号)。被告人管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4月22日、2013年5月1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不予处罚、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先后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路北闸大桥桥南路东、人民路与潮声路交界处西北角经营汽车修理厂,为牟取非法利润,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指使厂内汽修工人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甲以及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伪造机动车双方事故,后至公安机关快速理赔中心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再由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联系保险公司出险,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作案14起,骗得保险公司理赔金人民币64484.39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作案9起,骗得保险公司理赔金57184.39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诈骗7起,骗得保险公司理赔金人民币36204.39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3起,骗得保险公司理赔金人民币18330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2起,骗得保险公司理赔金人民币20980元,被告人管某甲参与诈骗5起,骗得保险公司理赔金人民币7300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诈骗1起,骗得保险公司理赔金人民币7414.39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J0****号大众迈腾轿车(车主掌某某不明知)故意碰撞陈某丙(另案处理)驾驶的苏JQ****号起亚智跑轿车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苏J0****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0****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5560元。
2.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被告人陈某乙驾驶苏JM****号本田轿车(车主王某乙不明知),庄某某驾驶的苏J3****号东风风神轿车至快速理赔中心虚假理赔,后苏JM****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M****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070元。
3.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被告人陈某乙驾驶苏JM****号荣威轿车(车主李某某不明知),刘某乙驾驶苏J3****东风风神轿车至快速理赔中心虚假理赔,后苏JM****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M****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090元。
4.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被告人陈某乙驾驶苏J8****号宝马轿车(车主不明知)故意碰撞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苏J2****号五菱面包车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苏J8****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8****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130元。
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苏JN****号雪佛兰轿车(车主王某某不明知)故意碰撞被告人陈某乙驾驶的苏EW****号别克轿车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苏JN****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N****号轿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300元。
6.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金某甲驾驶其黄某某的苏JA****号丰田轿车(车主黄某某不明知)故意碰撞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甲驾驶的苏J6****号起亚轿车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苏JA****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A****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800元。
7.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被告人陈某乙驾驶苏JE****号雪佛兰轿车故意碰撞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苏J2****号别克凯越轿车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苏JE****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E****号轿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400元。
8.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被告人陈某乙驾驶苏JD****号起亚K5轿车(车主郑某某不明知)故意碰撞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苏JD****号名爵轿车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苏JD****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D****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7414.39元。
9.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合谋让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JN****号雪佛兰轿车(车主王某某不明知)故意碰撞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苏J3****号马自达轿车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苏JN****号轿车被认定全责,并向苏JN****轿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5420元。
(二)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管某甲驾驶苏J7****号福瑞迪轿车(车主袁某乙不明知)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与北环路路口附近故意伪造单方交通事故,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提高维修报价,向苏J7****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100元。
2.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管某甲驾驶苏J0****号奥迪轿车(车主商某某不明知)在盐城市亭湖区北闸大桥附近故意碰撞苏AC****号本田奥德赛轿车伪造双方交通事故,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提高维修报价,向苏J0****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00元。
3.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管某甲驾驶苏J7****号荣威轿车(车主管某乙不明知)在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北路建行附近故意伪造单方交通事故,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提高维修报价,向苏J7****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600元。
4.2018年4月2日,被告人管某甲驾驶苏JK****号起亚轿车(车主袁某乙不明知)在盐城市亭湖区后关路一地下停车场故意伪造单方交通事故,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提高维修报价,向苏JK****号轿车投保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100元。
5.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管某甲驾驶苏JA****号起亚轿车(车主系其老婆金某乙不明知)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墨彩艺术培训中心附近故意伪造单方交通事故,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提高维修报价,向苏JA****号轿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管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448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款通知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徐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徐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管某甲、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爱军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苑**幢**室;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建设工地宿舍;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城**幢**室;被告人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邸**幢**室;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家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