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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刘某甲等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工作单位:无。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住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号, 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住昆明市官渡区**村, 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邀约被告人刘某甲、阮某某驾驶被告人刘某甲车牌为云AP***Y的五菱面包车到被害人刘某乙位于本市盘龙区葡萄街区售楼部工地,利用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刘某乙放于售楼部用于装修的价值人民币7424元的铁板32张及其他装修用器材盗走,后销赃获利2000余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投案;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销售清单等;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阮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阮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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