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明市梅列区**文具批发城、三明市梅列区**百货商行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座**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3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三明市梅列区**文具批发城(以下简称“**文具城”)经营者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二人商议将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淘宝、微信以每只0.8元至12.8元不等价格购买的口罩,以每只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在**文具城地下室向三明市多家企业、个人销售。经统计,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销售的口罩中,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100%(含100%)的口罩共计销售15868个,销售金额共计92266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已向顾客退出口罩销售款共计61443元。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先后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分别向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退款20000元、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刑事判决书、笔记本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违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销售防疫用品金额达922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石志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座**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座**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