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刘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于2013年2月26日被徐州市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4月26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30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葛某某与李某甲之间有经济纠纷,葛某某安排李某乙帮助讨要债务。2012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经李某乙纠集至徐州市泉山区汽配城,与李某乙、张某某、袁某某等人驾车尾随李某甲驾驶的车辆,在徐州市上海会馆门前的路上将李某甲驾驶的车辆逼停,因李某甲拒不配合,袁某某持甩棍击打李某甲车辆挡风玻璃及右侧车窗玻璃,将李某甲强行带出坐在李某甲车辆后排中间,陈某甲与袁某某分坐李某甲两侧,由张某某驾车至徐州火花桃花源附近的农家乐鱼塘处。在鱼塘内,由余某某等人对李某甲进行殴打逼迫其归还欠款。后又于当日晚将李某甲带至徐州市香樟园宾馆房间内看管至当晚八时许。(案中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

因贾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2012年9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经李某乙纠集至徐州市泰和茶馆,为贾某某向王某某讨要债务架势。在泰和茶馆包间内,贾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贾某某误以为在此与王某某商讨债务问题的黄某某是王某某的女伴,遂安排将黄某某带走,黄某某见状欲逃走,被陈某甲及李某乙、陈某乙等人采取殴打、拽头发等暴力手段带上由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中,陈某甲及陈某乙分坐在黄某某两边,驾车至徐州市矿大新校区附近,得知“带错人”了而将黄某某放走。(案中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等人的供述;

5.邳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7册710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