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号,家住辽宁省营口市**区**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住址均为辽宁省营口市**区**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池州市**区**幢**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池州市**区**幢**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住址均为陕西省西安市**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县**社**栋**号,家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农场**小区,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79********,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漯河市**镇第二初级中学教师,户籍地和住址均为河南省漯河市**镇**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主产、销售假药罪,经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乐平市农业科技园区**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钱某某、潘某某、赵某甲、陈某乙等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分别于同年2月14日、4月2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次退查于同年5月28日重报。目前该案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韩某某、钱某某、潘某某、高某某和楚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或在被告人陈某乙、赵某甲和卢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下或直接在“大屁股”(身份不详)、“神秘人”(身份不详)等人开发的涉黄直播平台“冲击播”(后改名“小美酱”、“抖咪”、“陌颜”、“优酱”等)上通过“冲击播”手机APP软件进行淫秽直播,并牟某,具体如下:
1、潘某某、钱某某在马某某的组织下在“冲击播”等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违法所得共计81000余元。
2、刘某某、陈某甲在卢某某的组织下在“冲击播”等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违法所共计得53000余元。
3、赵某甲组织楚某甲在“冲击播”等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违法所得共计48000元左右。
4、陈某乙组织韩某某在“冲击播”等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违法所得共计24000余元。
5、高某某在“冲击播”等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违法所得共计50000余元。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潘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乙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手机、银行卡、表演道具等;
2.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楚某乙、赵某乙、王某乙、卢某某、罗某某、马某某、华某某、廖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钱某某、潘某某、陈某甲、刘某某、赵某甲、韩某某、陈某乙、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潘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淫秽视频表演,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甲、韩某某、陈某乙等人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淫秽视频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赵某甲、韩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钱某某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涛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潘某某、陈某甲、刘某某、赵某甲、韩某某、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乙现被羁押于河南省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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