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6********,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街镇**社**路**号**幢**房。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杰于2019年开始贩卖毒品,其多次通过微信或是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售卖毒品给冯某某、陈某丙、梁某某、张某某权等人,多次通过被告人冯某某为中间人,售卖毒品给陈某丁、陈某戊、黄某甲等人。
2020年6月13日11时许,经对被告人陈某甲本人以及其住所进行搜查,在陈某甲的住所搜查出4包疑似毒品(白色方形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物)以及大量锡纸、大量方形透明密封袋。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处被扣押的4包疑似毒品其中2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3.69克)。
2、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协助陈某甲贩卖毒品,其多次在陈某甲处购买毒品售卖给陈某丁、陈某戊、黄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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