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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冯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3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住**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镇**管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共谋通过非法手段进入计算机系统,以修改存储在考试系统服务器内考试成绩的方式,使相关考生通过理论考试,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5日,在三门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考试时,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该学校二楼综合办公室,使用该办公室电脑登录QQ软件与当时在杭州上班的被告人冯某某取得联系,冯某某通过QQ软件远程操作进入考试系统服务器,并按照陈某甲事先发送的考生(包含候某甲所带考生和陈某甲自己所带考生)名单,将服务器数据库内52名考生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考试成绩从不合格修改为合格。陈某甲在该次考试中共获利人民币14600元,并给予冯某某2000元报酬。

2、2019年9月29日,在三门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考试时,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该学校二楼综合办公室,使用该办公室电脑登录QQ软件与当时在杭州上班的被告人冯某某取得联系,冯某某通过QQ软件远程操作进入考试系统服务器,并按照陈某甲事先发送的考生(包含侯某甲所带考生和陈某甲自己所带考生)名单,将服务器数据库内42名考生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考试成绩从不合格修改为合格。陈某甲在该次考试中共获利人民币14100元,并给予冯某某2000元报酬。

3、2019年10月18日,在三门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高压电工复审考试时,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来到三门县海游街道**网咖内,通过电脑使用TeamViever软件远程连接到事先架设在三门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楼综合办公室内的笔记本电脑,再通过笔记本电脑上的数据库连接工具进入考试系统服务器,并按照陈某甲提供的考生名单,将服务器数据库内36名考生的高压电工复审考试成绩从不合格修改为合格。陈某甲在该次考试中共获利人民币11400元,并给予冯某某2000元报酬。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考生名单及考试成绩、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技能培训相关文件、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候某甲、杨某甲、王某甲、侯某乙、王某乙、周某某、杨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厉某某、赵某甲、林某某、马某某、赵某乙、张某某、吴某某、江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卢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及说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100元,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7月20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六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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