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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冯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汉族,小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20年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8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孙某某接受陈某乙、冯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收取头薪。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龙港市龙港大道137号3楼301室组织陈某乙、冯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六合彩”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六张六合彩投注记录单。经统计,陈某某分别接受陈某乙、冯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626430元。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分别接受张某某、施某某、余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额为人民币175685元、263705元、910元,投注额共计人民币44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证人董某某、黄某某、施某某、陈某乙、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余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冯某某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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