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铁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现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南和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涉嫌盗窃罪、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20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至7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商议后,由被告人陈某甲雇佣王某甲等人,到原丰沙线旧线上行7公里519米处,在被告人倪某某安排下,使用气割机等工具拆割报废钢轨87.08吨,后运至丰台区张家坟辛庄南路陈某甲承租的院内,经价格认定,被盗钢轨价值人民币241211.6元。后杨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钢轨销售给耿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213346元。耿某某收购后以人民币218770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收购后又以人民币227696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18时在北京京燕饭店1116房间被抓获。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13时10分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莱茵假日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工作说明、报案说明、丢失钢轨补充说明、现场示意图、账本照片、银行流水、价格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刘某甲、范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王某甲、陈某乙、吕某某、魏某某、韩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白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及相关地点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白某某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崇绪
检察官助理 郑巍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现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和**乡**号。
2.刑事侦查卷宗8册(内含光盘17张);检察证据卷宗1册(内含光盘1张)及工作说明1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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